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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D打印界定:违禁品不可随意打印

时间:2013-07-10 00:00:00 来源:未知 点击:

        近日,美国有线电视网络媒体公司HBO电视网给某公司发出一封“叫停”函,要求后者停止销售由3D打印机打印、模仿HBO电视网发行的电视剧《权力的游戏》中的iPhone底座,因为HBO电视网拥有该剧所有角色和在屏幕上显示过的物体的版权。无独有偶,不久前,一家英国游戏公司也给某3D打印机商家发出了停业“命令”,原因是该商家用3D打印机制作了该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戏“战锤”中人物的实体模型。

  因为“打印”而受到版权人的“警告”,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并不多见,然而,随着3D打印技术的兴起,此类“警告”抑或纠纷或许将会不断上演。

  所谓3D打印,是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,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黏合材料,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。

 

  3D打印技术的“克隆”功能确实令人称奇。除了打印各种现有物品的“复制件”外,3D打印还可以根据一些数据或技术参数,生产出符合要求的“产品”。新颖、前卫且功能强大的特点,让3D打印技术吸引了不少商家和客户的目光,甚至有人称之为“将带来第三次工业革命”的打印技术。但是,当人们沉醉于3D打印机的强大功能、肆意打印的同时,当心可能触碰法律边缘。

  打印世界触碰法律边缘

  “只要有想象力,就能打印整个世界”,部分商家关于3D打印机的销售广告,让人充满遐想。然而在轻松“克隆”物品、带来新鲜感的同时,3D打印技术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。

  首先是利用该技术“制造”产品或者销售该制品的商家,开始不断地收到着作权人、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持有者的“警告”,要求其停止打印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。其次,无边界、无节制的打印开始给人们带来恐惧感。据媒体报道,今年5月,美国人科迪·威尔森在得克萨斯州成功试射了世界首支3D打印手枪,该手枪是科迪·威尔森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研发,利用一台价值8000美元的3D打印机“制造”而成。对于美国而言,利用该技术打印手枪是否合法尚处于争议之中,但对于大多数“禁枪”的国家而言,用3D技术打印具有发射功能的手枪无疑具有“非法性”。
单就我国而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3条明确规定“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”,第22条规定“禁止制造、销售仿真枪”。与此相应,我国刑法同样规定了“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的”,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;情节严重的,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所以,当利用3D技术打印而成的枪支具备了一定的“发射性和危害性”,符合法律中的认定标准之时,必将触犯到我国的法律。

  并非所有物品都可打印

  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,其打印功能日益强大。在汽车工业中,设计师在设计新的零部件时,已经习惯使用3D打印技术来快速制作模型;部分医疗设备公司也在尝试使用这项技术制造完整的假肢,新的假肢比传统方式制造的更便宜,甚至可以机洗。在文物保护、电影制作等领域,3D打印技术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不可否认,3D打印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,然而也应当看到,这把“双刃剑”的另一面也可能随时给社会造成“创伤”。

 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,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可以被3D打印,首先是违禁品不可随意打印。所谓违禁品,一般是指“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、购买、运输、持有的枪支弹药、爆炸物品、剧毒化学品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、毒品、迷药、管制刀具等物品”,上述物品有的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,有的其生产、销售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当严格的审批手续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上述物品具有着严重的社会危险性,如果肆意生产,必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。故而,对于3D打印而言,如果其“生产”出的是具备正当用途和相关授权的“模型”,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,但如果利用该技术打印出国家限制或禁止生产的“违禁品”,具备高度仿真功用时,则已经触犯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。
知识产权亦需尊重

  使用3D打印时还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。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:“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……(四)美术、建筑作品;(五)摄影作品;(六)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(七)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。”

  从法律规定可知,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不仅包括传统的平面作品,也包括具备三维角度的“模型作品”,所以,为了商业目的而随意打印他人创作的作品,很可能会引发“侵权诉讼”。除此之外,“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”的外观设计和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“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”,分别受到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,利用3D技术擅自打印者,必然涉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  如何判定打印产品侵权

  用3D打印机直接“制造”他人创作的立体产品,未获授权的则构成侵权,然而实践中多变的3D打印形式也在考验着法律规范。比如根据文字描述或者技术参数,以及基于2D产品进行3D打印的情况,是否构成侵犯,各方的观点有所不同。有观点认为,判定打印产品是否侵权,首先要鉴定这段文字是否构成作品,如果基于这段文字打印的产品属于演绎作品,则演绎作品需要经过文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,同时,即使打印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,还需要依据产品的用途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。

  也有观点认为,文字、参数和3D打印产品属于不同的表达形式,如果文字描述的是一件美术作品,将其打印出来,未获授权者同意则构成侵权;如果文字描述的是产品设计参数,根据参数打印3D产品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,不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,不构成侵权。

  之所以会存在上述不同观点,是因为3D打印技术的出现,让很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变得“新颖”,现行的法律规范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规制,这导致了在文字作品或设计图纸被打印成三维产品时,权利人维权难度的增加。故而,针对这一新兴事物,为了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的作用,遏制其“丑陋”的一面,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亦当及时作出回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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